Veterans and Dependents Foundation, R.O.C.
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學生撰寫榮民文化推廣介紹及保存相關研究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並提供研究生研究資源,鼓勵在學期間專心、安心從事研究,完成論文著作,特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研究所之本國籍碩博士班學生,得申請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及取得學位論文獎勵。
三、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
(一)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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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提供電子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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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證明正本(須蓋有教務處註冊組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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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推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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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大綱(包含中文摘要、目次、研究背景及目的、文獻回顧、預期研究方法及步驟、預期具體成果、參考文獻)。
(三)審查程序及核定:
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查。上述資料短缺或不符,經本會通知補正,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補正,逾期不受理。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簽奉本會董事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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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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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五)獲得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者,應於書面通知日起之下列期間內,完成學位論文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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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論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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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論文:三年。
(六)學位論文審定通過者,應於一個月內,向本會繳交撰寫完成之學位論文二份,並提供電子檔光碟一份。未通過者,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博士學位論文最長不得逾二年,碩士學位論文最長不得逾一年。
(七)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之申請,一人限申領一次。
四、取得學位論文獎勵:
(一)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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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提供電子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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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證書影本(校方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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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定通過之學位論文(以申請當年撰寫完成之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為限)紙本七份,並提供電子檔光碟一份。
(三)審查程序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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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查。上述資料短缺或不符,經本會通知補正,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補正,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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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通過初審者,由本會聘請與研究議題相關之學者專家及本會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 如評選委員為申請人之論文指導教授,該評選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審查委員以二至三人為原則,審查結果簽奉本會董事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複審標準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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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題與榮民文化議題之相關性: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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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價值及貢獻度:百分之五十。
(五)取得學位論文獎勵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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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論文: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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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論文:新臺幣五萬元。
(六)獲得獎勵之學位論文,經審查委員會審認極具學術或推廣價值,應授權本會無償使用其學位論文內容及研究成果(授權書如附件三)。因運用或出版發行所需經費,由本會補助總金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若具高度價值經審查委員一致同意後,補助配比可調至百分之九十。
五、已獲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或獎勵者,應於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切結書及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四、五)向本會領取,並應依實填寫領款收據內容,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逾期未提供資料者,視為放棄。
六、已獲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或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應取消其補助或獎勵;已核發補助款或獎勵金者,並追回已發給之款項:
(一)未於第三點第五款期限、第六款延長期限完成學位論文審定規定者。
(二)申請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或獎勵之學位論文,已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獎勵者。
(三)提出之學位論文與有關文件,經查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如侵犯智慧財產權、抄襲等)屬實者。
(四)受學位論文研究費補助之學位論文審定完成之內容,與榮民文化議題不相關者。
聯絡方式:
收件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159號6樓.榮民榮眷基金會
聯 絡 人:姚專員.電話:02-27474883分機20.傳真:02-27474839
網址:「榮民榮眷基金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