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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申請

申請作業要點

86年10月01日第1屆第 2次董事會審議訂定87年04月17日第1屆第 4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87年09月18日第1屆第 6次董事會審議修訂89年06月20日第2屆第 5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89年09月19日第2屆第 6次董事會審議修訂92年12月25日第3屆第11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93年07月08日第4屆第 1次董事會審議修訂94年11月08日第4屆第 5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0年06月20日第6屆第 4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01年04月17日第6屆第 6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1年08月21日第6屆第 7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01年12月10日第6屆第 8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7年04月02日第8屆第 6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07年07月31日第8屆第 7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8年03月22日第8屆第9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09年11月17日第9屆第5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10年08月12日第9屆第7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11年11月17日第10屆第2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12年08月10日第10屆第4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12年12月12日第10屆第5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一、申請對象:

(一)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要點申請子女獎學金:

1.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

2.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3.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4.子女就讀教育部承認學籍之國內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博、碩士班。但不包括新生及應屆畢業生。

(二)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款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

(三)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第一款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不受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限制。

(四)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第一款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但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之。

二、申請條件:

(一)就讀博、碩士班研究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評列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大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評列甲等(八十分)上。

(三)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惟限於設定名額,則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身心障礙者以其學業平均成績加五分後列入評比);若學業成績同分時,以操行成績為排序標準。

(四)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且其操行評量之獎懲紀錄未達累計記過二次以上之處分,操行成績以八十分核計。

三、獎學金名額暨金額:

(一)博士研究生:二十五名,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碩士研究生:一百五十名,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大  學  生:四百名,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前三款名額如有不足,得簽奉秘書長以上長官同意後,相互流用,惟其成績仍須符合申請條件。

(五)本基金會得視年度募款狀況,簽奉秘書長以上長官同意後,公告調整增加(或減少) 獎學金名額。

四、申請時間:

(一)第一學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每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十五日止。

五、申請手續:

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辦:

(一)學校正式成績單(前一學期)。

(二)學生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生證影本(需蓋本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正本。

(四)家長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其他足資證明其遺眷身分證明文件)。

(五)身心障礙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六)申請人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必要時並得協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

六、其他規定事項:

(一)就讀國外學校學生一律不得申請。

(二)獎學金發放對象,以就讀教育部承認學籍之學校全職學生為限。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公費生、軍警校生(不含自費生)、空中大學、補習學校、暑(寒)期、短期進修、進修學分班、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延修生、延畢生、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及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均不予核發獎學金。

(三)獎學金申請年限得依各校核定修業年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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