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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

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101年04月17日第6屆第 6 次董事會審議訂定101年08月21日第6屆第 7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2年04月10日第6屆第 9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05年07月05日第8屆第 1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6年11月29日第8屆第 5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07年04月02日第8屆第 6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7年07月31日第8屆第 7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08年03月22日第8屆第 9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09年11月17日第9屆第 5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10年08月12日第9屆第 7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112年08月10日第10屆第4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112年12月12日第10屆第5 次董事會審議修訂

一、申請資格:                                   

(一)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清寒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要點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1.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

2.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3.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4.未滿三十歲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含專科四、五年級),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七十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操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

(二)碩、博士研究生僅限就養榮民遺眷之子女可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三)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第一款規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

(四)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第一款規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不受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限制。。

(五)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第一款規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但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之。

二、補助金額:

(一)公立大學: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私立大學: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申請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每年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每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手續及檢附資料:

    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並於申請表(如附件)簽章。

(一)家長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或就養榮民遺眷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其遺眷身分證明文件)。

(二)學生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生證影本(需蓋本學期註冊章)、在學證明正本、學費收據或其他繳納證明影本。

(四)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之學業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高三下學期)成績單影本。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者,亦同。在學期間赴國外交換,得持交換學校成績證明申請。

(五)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另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如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則另須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六)申請人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必要時並得協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財政資訊中心查調資料。

五、作業程序:

就學補助申請書經各榮民服務處受理及完成資格檢查後,將合格人員列冊連同附繳證件逕行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子女就學補助經費函撥各榮民服務處,協請代為匯款入帳。

六、其他規定事項:

(一)就讀國外學校學生一律不予補助。

(二)就學補助對象,以就讀教育部承認學籍之學校全職學生為限,凡屬榮民或配偶任公職,已納入公保,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公費生、軍警校生(不含自費生)、空中大學、補習學校、暑寒期、短期進修者、進修學分班及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延修生、延畢生、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均不予核發就學補助。

(三)研究生申請就學補助,以碩士班第一年、第二年,博士班第一年至第四年為限(限就養榮民遺眷子女)。

(四)已領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補助或其他助學措施等,申請人均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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