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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要點

榮民推廣介紹及文化保存合作要點

基金會第9屆第2次董事會審議訂定案
輔導會108年12月26日輔服字第1080099036號函准予備查
基金會第9屆第6次董事會審議修正案
輔導會110年07月02日輔服字第1100042402號函准予備查

​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喚起國人重視軍人、榮民、榮眷,促進推廣各地榮民及眷村文化,辦理與機關團體合作推展與保存工作,特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合作對象及範圍:

(一)合作對象:政府機關(構)或具有相關文化推廣及保存工作實績之已立案或登記法人、文史團體、社區組織、民間團體等。

(二)合作範圍:以執行資料庫建置、人才培訓或專書專輯(含影音或學術論文)出版發行等項目進行合作。

 

三、本會與政府機關(構)合作、合辦或共同主辦之案件,依雙方簽訂之契約或計畫書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四、審查程序:

(一)受理提案計畫及審查期間:

  1. 每年六月至十月收件,十一月至十二月審查。

  2. 如有特殊提案計畫或重大事由,得專案簽准後個案執行。

(二)審查程序如下:

  1. 初審:本會審查提案單位之已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文化推廣及保存工作實績資料及提案計畫,其計畫應載明下列要項,資料短缺或不符本會合作方向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予審查: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合辦、協辦單位。
    (5)計畫實施時間及地點(含期程管制表)。
    (6)計畫項目與內容(影片拍攝則附拍攝企劃與腳本)。
    (7)計畫主持人與執行團隊簡介。
    (8)預期效益。
    (9)經費概算表。
    (10)其他。

  2. 複審:本會得視需要組成審查小組,共同審查提案計畫。

         

五、審查小組設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董事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文化保存與推廣工作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聘兼之。

         

六、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為主席。​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七、評審基準:

(一)本會不專案補助任何個案經費,一律採合作、合辦或共同主辦方式辦理。各項一次性之計畫,不予受理。

(二)提案單位需檢附詳實經費預算表,敘明各分項計畫用途及自籌經費。自籌經費以符合提案計畫需求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為原則,本會最高合作配比以計畫需求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但計畫具高度價值且經審查會議決議後,合作配比可調至百分之九十。

(三)計畫應列明計畫主持人,且具可行性及預期效益、預算編列合理性、計畫執行期間控管機制等事項。

 

八、審查小組經獲致審查結果,作成會議紀錄,簽奉本會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提案單位應於本會通知函所定期限內,依據審查結果,修正計畫內容及預算,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含電子檔)至本會核定。如未依審查結果修正或經本會通知後仍未繳交者,本會得撤銷提案計畫。

計畫經本會核定後,應簽訂契約,並送本會董事會備查。

 

​九、撥款及結案核銷方式:

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為原則,但因計畫執行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於契約另行規範,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第一期款:

提案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算三十個日曆天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一份)、契約書(以上資料須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領據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合作經費百分之六十。

(二)第二期款:

提案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結束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一份)、工作進度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表及第二期款領據,經審查小組出面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合作經費百分之四十。

十、管考及配合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提案單位應依核准合作之計畫確實執行,本會將派員參與提案單位重要會議與活動,並得於期中針對業務與財務面進行督考,相關紀錄列為下次提案審查之參考。

(二)經核准之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函送變更計畫書,經本會核定函復後方可變更。

(三)活動日期如有變更,應通知本會。未依規定辦理者,致使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本會得撤銷或終止合作。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在此限。

(四)計畫不得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違反善良風俗、從事政黨活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五)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終止合作,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列入下次合作計畫審查參考。

十一、注意事項:

(一)著作權規範: 提案單位完成之成果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等)、詮釋資料及相關作品等,其著作財產權等所有權利屬於合作雙方,得自由運用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各項非營利使用。

(二)文宣規範:

文宣印刷品、宣導品及相關活動,提案單位應配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擇適當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加註「合作單位: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等字樣。

(三)保險:

提案單位辦理各項研習、會議、活動,應為參與人員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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