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terans and Dependents Foundation, R.O.C.
不動產管理作業要點
103年07月22日第7屆第4次董事會審議通過訂定.107年11月30日第8屆第8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修訂.108年07月01日第9屆第1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修訂
一、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稱本會)為規範處理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生效前,
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而受主管機關捐助不動產之管理、出租、標售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不動產,指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之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經主管機關捐助已完成登記
之土地及建築物、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建築物及違建屋。
三、不動產管理原則: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所屬各遺產管理機構移交之土地、建物權狀及未辦保存登記之稅籍資料與違建屋原始憑證,妥適繕造清
冊,並指定專人分類妥善保管。
(二)本會得委由不動產所在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不定期代為巡勘管理,並協助處理不動產環境維護與必要之修繕,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巡勘次數及費
用與相關人員協商後訂之。
(三)受捐助之標的訂有租賃關係者,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依原租約內容辦理換約續租。
(四)現有共有人使用或其他人共住者,得視實際情形訂立使用協議書或租約,並參酌市場行情收取租金。
(五)前二款使用協議書或租約,應向法院辦理公證;除受捐助前所定使用協議或租約訂有較長之期限外,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辦理續約。
(六)為活化資產本會得將受捐助較有價值之不動產優先出租使用,並參酌市場行情訂定租金,其收入依相關規定使用。
(七)不動產如遭占用,應通知占用人限期遷離,屆期未遷離者,應依法請求返還及 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
四、不動產除租賃外,應不定期辦理出售,其標售方式:
(一)自行辦理公開標售,並得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協助辦理。
(二)委託公正第三人公開標售。
(三)委託民間房屋仲介公司代為公開銷售。
五、不動產變賣經本會簽陳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輔導會同意後辦理,其餘招標全程權責劃分另案訂定。
六、不動產標售程序:
(一)訂定底價:洽請經國家考試及格之不動產估價師或依法設立之公司鑑價後,擬訂不動產標售底價。
(二)招標前應查明有無優先購買權人,並應先以書面通知。
(三)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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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請當地榮民服務處協助張貼於標售不動產之門首或明顯處,並公告於榮民服務處及本會網站首頁「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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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標售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公告內規定期間,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
(四)開標作業: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作業。
(五)公告決標:將決標資料公告於本會網站首頁「最新消息」。
七、經公開標售仍未脫標者,其第二次以後標售底價,得參照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減價程序辦理,每次酌減金額不得逾前次底價百分之二十,並得減價至脫標
為止 (三次為限),惟脫標底價應高於墊付費用及土地增值稅等成本費用之總額。
經公開標售三次仍未標脫者,得以第三次標售底價為定價,公告願買受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依應買公告之定價申請承買。
前項應買公告期滿仍未脫標,且有繼承人者,得參酌繼承人主動出具切結書所載金額擬定底價,逕予公告應買,惟底價修正以二次為限,且不得低
於其切結書所載金額與墊付費用及土地增值稅等成本費用之總額。
八、不動產標售經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本會僅提供所需資料,由得標人自行或委由地政士辦理移轉所有權,本會不代為辦理。
九、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所需費用,餘款依相關規定使用。
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