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白色的牆

不動產公開標售

法律小常識

優先承購權

土地法104條
1. 基地出賣時,
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者,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並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

參考網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