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Veterans and Dependents Foundatio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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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購權
土地法104條 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者,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並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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