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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榮民文化碩博士論文獎勵金核定名冊
22/11/8 上午12:00
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 111 學年第 1 學期就學補助申請,自民國 111 年 9 月 1 日起開始受理,至 111 年 10 月 17 日截止,請逕洽各榮民服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 111 學年第 1 學期就學補助申請:
自民國 111 年 9 月 1 日起開始受理,至 111 年 10 月 17 日截止,請逕 洽各榮民服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就學補助金之申請補助資格:
(一)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清寒榮民或榮民遺眷有未滿三十歲之就讀大 學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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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 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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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 (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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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財稅資料中心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 所得總額 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 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 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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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含專科四、五年級),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GPA2.44 或等第 B-)以上,操行七 十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操行評量之獎懲紀 錄不得有累計記過二次(含)以上之處分。
(二)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榮民遺眷,依前述規定,申請 子女就學補助,且不適用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未超過 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限制。
(三)碩、博士研究生僅限就養榮民遺眷之子女可申請就學補助。 (四)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 者,準用前述規定。
(四)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 者,準用前述規定。
二、補助金額:
(一)公立大學:捌仟元整。
(二)私立大學:壹萬元整。
三、申請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學期:9 月 1 日至 10 月 17 日止。
四、申請手續及檢附資料:
(一)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 向各榮民服務處申請,並於申請表上簽章。
(二)家長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或就養榮民遺眷證明文件或其他 足資證明其遺眷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三)學生身分證及學生證影印本(需蓋本學期註冊章,學生證如為 IC 卡或無註冊章者需另繳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貼附貼 紙上)
(四)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之學業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 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高三下學期)成績單影本。 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 績單;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者,亦同。 在學期間赴國外交換,得持交換學校成績證明申請。
(五)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另須檢附申請人及其 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貼附貼紙上)
(六)如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則另須檢附最近三個 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五、其他規定事項:
(一)就讀國外學校之學生一律不予補助。
(二)就學補助發放對象就讀學校以教育部承認學籍之全職學生為限, 凡屬榮民或配偶任公職,已納入公保,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 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公費生、軍警校生(不含自費生)、 空中大學、補習學校、暑寒期、短期 進修者、進修學分班及重 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延修生、延畢生、同一學制 重複就讀之年級、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均不予核 發就學補助。
(三)研究生申請就學補助,以碩士班第一、二年,博士班第一至四年 為限(限就養榮民遺眷子女)。
(四)已領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補助或其他助學措施等,申請 人均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五)申請人提出申請前,請確認有無與其他機構重複提出申請,避免 本會完成勾稽比對剔除後,產生權益受損情事發生。
※基金會提醒榮民、遺眷注意事項:
(一)本項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已領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補助 或其他助學措施等,申請人均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凡經教育部勾稽剔除後,再重新申請者一律不予補發)。
(二)就學補助金額匯款日期概約為 12 月下旬前,須俟教育部完成勾稽作業而定。
(三)具領「贍養金」之就養榮民,請另申辦子女教育補助費(非本項 子女就學補助)。
(四)報名人同意本基金會使用個人提供資料(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 生年月日、電話、手機、地址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惟僅限於使用 於本次活動必要之範圍內。
(五)申請表請逕洽各縣市榮民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