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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沿革

一、緣起: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86年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保留大陸法定繼承人權益。

二、設立宗旨:

為有效運用基金,照顧榮民子女有更好的教育機會,奉獻社會。

 

三、服務項目: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服務項目包括:

  1. 亡故榮民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

  2. 榮民重大災害救助。

  3. 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

  4. 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事項。

四、組織概況:

基金會依組織章程設董事會,置董事15人、監察人5人,另設置有給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12員秘書執行會務運作。

 

五、未來展望:

基金會為照顧榮民榮眷的專責機構,為強化服務效能,廣納各方意見,不斷檢討修正作業程序,期能幫助更多孤苦榮民榮眷及孩子們。

最後更新日期: 2018/06/29

捐助暨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86年2月21日行政院台86防字第07854號函核定修正

89年6月2日行政院台89防字第16139號函核定修正

86年9月19日行政院台榮字第0960040425號函核定修正

97年7月29日行政院臺榮字第0970032302號函核定修正

98年9月2日行政院臺榮字第0980052442號函核定修正

99年8月23日行政院臺榮字第0990045749號函核定修正

100年6月28日行政院臺榮字第1000099401號函核定修正

109年6月29日行政院臺榮字第1090018553號函核定修正

第一條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設立,並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基金會應有效管理基金,嘉惠榮民、榮眷,辦理下列事項:

  1. 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

  2. 榮民重大災害之救助。

  3. 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

  4. 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

 

第三條

基金會創立之基金總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第四條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1.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所捐助之遺產。

  2. 基金孳息。

  3. 各界捐贈。

  4. 政府機關之捐贈。

  5. 其他收入。

 

第五條

基金會基金存儲於國內之本國或外國銀行或投資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投資事業之股票,並以孳息辦理第二條規定事項,除遇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核發之遺產總額逾孳息總額外,不得動用第三條規定之創立基金。

 

第六條

基金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

 

第七條

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除輔導會指派簡任級主管以上人員二人為當然董事外,餘由輔導會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1. 具榮民身分之代表六人;其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2.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國防部、內政部、財政部、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各推薦代表一人。

  3. 學者專家一人。

 

第八條

董事長及董事任期均為三年。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及董事任 內遇有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董事長由本屆董事會補選之,董事依前條規定補實; 其任期均以補足原任期為限。董事為機關代表擔任者,得由機關依其職務關係,另行 推薦代表一人,由輔導會遴聘,並補足原任期。董事長對外代表基金會,其他董事均 不得對外代表基金會。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1. 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2. 工作方針之核定。

  3. 業務計畫之審核。

  4. 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5.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任免。

  6. 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第十條

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 開臨時董事會。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 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陳報輔導會許可後行之:

  1. 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2. 基金之動用。

  3. 以基金填補短絀。

  4.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5. 董事之解任。

  6. 其他經輔導會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輔導會,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二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董事以受理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基金會置監察人五人,除輔導會會計處處長為當然監察人外,餘由輔導會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1. 具榮民身分之代表二人,其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2. 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推薦代表一人。
    監察人五人中互推常務監察人一人。
    監察人職掌為基金之監察、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隨時調查基金會業務、查核簿冊文件。

 

第十四條

監察人之任期及缺任,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常務監察人之缺任由本屆監察人互推一 人擔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基金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由輔導會會同國防部推薦,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基金會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

 

第十六條

基金會置業務人員若干,由秘書長提請董事長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七條

基金會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業務人員均為專任 有給職。
專任有給職給與標準,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輔導會核定。

 

第十八條

基金會之會計年度起迄,與政府之會計年度同,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

 

第十九條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1. 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輔導會辦理。

  2. 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輔導會辦理。

第二十條

基金會基金之保管、收支、運用作業程序另行擬訂,提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事項之申請服務由基金會受理,並得洽請國防部及輔導會協助查證 相關資料。 基金申請審核作業程序由基金會秘書長 擬訂,送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時,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報經輔導會許可後解散或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國庫;合併則依財團法人法合併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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